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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安心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華 訴訟代理人 張喬薰 被   告 謝秀蘭       孟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裕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