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殿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