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殿茗 被   告 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芳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4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 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卷第23至33頁)。揆諸前揭說明,其 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