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殿茗
被 告 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芳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4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
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
109年度南簡字第475號卷第23至33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
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