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陳殿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