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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陳殿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