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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陳殿茗 被   告 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 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 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 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及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