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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右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475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