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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38號
原 告 鴻運多
不動產
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劉俊吉
邱三和即邱献津
吳貞妮
被 告 蔡宜璇
追加
被告
侯文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