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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   告 一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源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雀華 訴訟代理人 白中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 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又分公司為本公司管轄之分支 機構,為謀訴訟上之便利,現行實務雖從寬認定分公司就其 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所謂「就其業務範圍 內之事項」,應依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觀察,該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尚不得 以其係總公司之執行機構,遽指該爭訟之法律關係事項,即 屬其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原告以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支 票債權不存在其支票之受款人均為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以「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 其權利義務之主體,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被告行家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即非無疑,有 再開辯論予以調查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