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 告 一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源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雀華
訴訟代理人 白中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
度,法院均應
依職權調查之。又分公司為本公司管轄之分支
機構,為謀訴訟上之便利,現行實務雖從寬認定分公司就其
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
惟所謂「就其業務範圍
內之事項」,應依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觀察,
苟該訴訟標的
之
法律關係,
非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尚不得
以其係總公司之執行機構,遽指該爭訟之法律關係事項,即
屬其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原告以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
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其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支
票債權不存在其支票之受款人均為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以「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
其權利義務之主體,
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被告行家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是否有當事人能力,
即非無疑,有
再開辯論予以調查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