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 告 一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源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南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雀華
訴訟代理人 鍾瀚葆
白中仁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倫
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曾雀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海英倫」;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
9 月24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係屬誤寫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