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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   告 一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源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雀華 訴訟代理人 鍾瀚葆       白中仁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倫 訴訟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9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曾雀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海英倫」;判決日期 「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 9 月24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係屬誤寫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