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原 告 吳雅銑
訴訟
代理人 鄭良文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
所載各
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
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
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
訴。
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聲明
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2
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
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
提存。前項
期間,於第40條之1有
反對陳述之情形,自
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強制執行
法第41條第3、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0
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原告不同意該分配表,
並於109年4月23日具狀對該分配表聲明異議,原告於109年5
月6日收受本院通知後,遂於109年4月28日提起
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見本院之收狀章),足認原告已依前開規定,向
本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明異議,並於受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系爭分配表漏列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
鑑價費用新臺幣(下同)2,700元及停車保管費用逾100,000
元。且被告所執債務人黃聰文與其簽定契約利息之約定,亦
有疑義,其分配金額過高,有違公平原則與
比例原則,
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請將系爭車輛保管費用列入
分配。系爭執行事件就被告分配之金額應酌減至40,000元,
就原告分配之金額應增加為111,072元。
二、被告則以:
原告主張應列入系爭分配表之鑑價費用2,700及系爭車輛停車
保管費逾100,000元部分,應系爭執未獲列入系爭分配表內計
算,則原告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為聲明異議,
而非
提起本件訴訟。又被告於系爭分配表之利率僅以年息百分之
15為請求,符合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
洵法有據。並聲
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鑑價費用2,700元,應
予以列入系
爭執行事件之費用中,為被告所否認,然依原告所提出之鑑
價費用收據,其上所載為「清股114104號」,且核諸原告所
提出之駿陞
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其上所載案號為
:南院武107司執清字第114104號、鑑定費用金額2700元
等
情,有
上開鑑定報告書及統一發票附卷可查。然原告支出之
鑑定費用
乃係為本院107司執清字第114104號強制執行事件
所支出之鑑定費用,並非因系爭執行事件所支出之鑑定費用
,自不得要求將該鑑定費用予以列入,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難
採憑。
㈡原告雖又主張其因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保管費用超過100,000
元等情,亦為被告所否認。然系爭車輛是否應以寄放於收費
處所予以保存為必要,尚有疑義。況且原告所為之上開主張
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故
難認原告上開主張其就系
爭車輛已支出超過保管費用100,000元一事為真實。是原告
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㈢再者原告雖主張被告所請求併案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所載之
利息過高,然
觀諸被告申請系爭執行事件併案執行之執行名
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隆106司執卯字第54094號之
債權
憑證,業經法院審理後所為之合法執行名義,原告空言指稱
上開執行名義之利息過高,不合公平正義,而未能提出任何
證據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係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據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請求應將系爭車輛保管費用列入分配。系爭執行事
件就被告分配之金額應酌減至40,000元,就原告分配之金額
應增加為111,072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