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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42號 原   告 大東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研燃料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