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右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