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佳家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易修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