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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家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易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