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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健洺 原   告  翁毓輝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僅略稱被告所執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317號民事裁定所示本票債權金額與實際不符,而 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因被告於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17 號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中,僅請求就本票票載金額新臺 幣(下同)16,120,000元中之196,000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 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96,000元,暫以196,000元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