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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 原   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健洺 人 原   告 翁毓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9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