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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顏宏律師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