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顏宏
律師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擎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