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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威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宇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