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盈餘分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即確認盈餘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