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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李唐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