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林學聖
上列原告與
被告谷淂藥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以訴訟主張之數項
訴訟標的間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即該數項訴訟標的間互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僅就其中價額最高者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97年度台抗字第360號裁定
參照)。
本件原告基於不真正連帶關係請求,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