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吳宗保
被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張耀文
蘇致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費用(原告請求項目包含醫療補償費70,680元、薪資補償費118,800元、看護費用66,000元、
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共計新臺幣(下同)455,4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60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
上開規定,薪資補償費118,800元為暫免徵收部分,本件薪資補償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4元(計算式:1,220元×2/3=81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46元(計算式:4,960元-814元-1,000元=3,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