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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勞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吳宗保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輝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曉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