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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勞簡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吳宗保
訴訟
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輝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弼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曉屏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