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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勞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川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9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8,955元,然聲明卻記載被告應給付80,568元,前後不一致,原告若欲擴張聲明,請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前提出書狀(併附繕本),逾期即視為不擴張聲明(僅為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