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川宇實業有限公司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記載請求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95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18,955元,然聲明卻記載
被告應給付80,568元,前後不一致,原告若欲
擴張聲明,請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前提出書狀(併附
繕本),逾期即視為不擴張聲明(僅為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