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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勞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芯夢
訴訟
代理人
蘇泓達
律師
被 告 三元氣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璋
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下稱112年10月26日
追加之訴
),因原告就112年10月26日追加之訴,尚未繳納
裁判
費,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必要,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