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和伸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依
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235,000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