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張芯夢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元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4,582元、醫療費用21,604元、原領工資補償25,000元、
精神慰撫金150,000元、工資25,000元,合計共226,186元,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22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4,582元、原領工資補償25,000元、工資25,000元部分裁判費1,000元,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667元,是
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63元(計算式:2,430元-667元=1,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