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陳○玄(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平實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