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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小字第 169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柯奕妘 
被      告  宇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69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洪凌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78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凌婷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