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銘為原告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秀珠,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冠銘,有原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則陳秀珠之代理權即已消滅,
爰依職權裁定由陳冠銘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