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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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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小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冠銘為原告崧勝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秀珠,於本院審理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冠銘,有原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陳秀珠之代理權即已消滅,依職權裁定由陳冠銘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