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小字第2062號
原 告 凱璜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東勲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0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通 譯 翁怡欣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