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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小字第 2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2216號
原      告  郭雨新 
被      告  杜國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用。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本院審理中減縮利息起算日並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5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現在法務部○○○○○○○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其已具狀表明不願意出庭參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見本院卷第33頁),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於110年4月7日前往原告住處,以石頭砸毀原告住處一樓側邊採光罩,原告已支出更換採光罩費用8,6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4月7日以石頭毀損其住處一樓側邊採光罩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2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字第20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7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5-2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上開事實為真實可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毀損原告住處一樓側邊採光罩,原告已支出更換費用8,600元,業據原告提出慶昇不銹鋼建材有限公司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8,6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前開金額,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其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月26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頁)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告毀損原告住處採光罩之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00元,及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知,附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