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899號
原 告 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捷迅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以原告帳戶(戶名: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 彰化銀行 建興分行)用網路轉帳方式,因操作錯誤,將新臺幣(下同)41,446元轉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822帳戶:00000000000000000)。被告因此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1,446元之不當得利。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網路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摺影本、中國信託簡訊資料等為證(見調字卷第15頁至第19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41,44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