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于玄
兼 上一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平實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確認言詞辯論過程及筆錄內容,考量後續其他救濟程序所需,聲請交付如
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5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
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