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迄未繳納
裁判費。由於
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及
訴之聲明未完全相符,有待闡明確認,暫以訴之聲明所載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