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祥豪
相 對 人 全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等情,
業據提出臺南市安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3月26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403367號函在卷
可資佐證,而依其訴狀
所載內容,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本件聲請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