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漢霖
相 對 人 鋐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任職於
相對人公司,受雇
期間即109年10月24日因使用切割機不慎,受有右側無名指伸肌肌腱斷裂、右側終止撕裂傷及右側十指撕裂傷等傷勢;
嗣於110年4月20日再因搬運玻璃不慎而受有左手部屈肌肌腱斷裂之傷勢。
惟相對人就聲請人
上開2次職業災害,均未給予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聲請人已提起
本案訴訟(本院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1號)請求相對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28萬6,550元。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1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及專用
委任狀為證,
堪信聲請人個人資力符合勞動部委託專案標準,並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0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1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
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南勞動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