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消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昆曜
被 告 雅蔓妮國際婚禮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
被告之主事務所
乃設在「臺中市南屯區」,除有民事起訴狀乙份在卷
可憑外,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
可按,且原告亦未提出
兩造間有
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等約定之文書證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再查,本件被告為法人,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結果,被告公司名稱為「雅蔓妮國際婚禮有限公司」,並
非「雅蔓妮婚紗攝影」,原告記載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
予以更正,又原告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等資料,於法
顯有未合,自應具狀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