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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消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俊雄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巧若 
            甯智倫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下午2點3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就「出賣人為何」乙節補充辯論,若有聲請調查證據,至遲應於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 
三、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9(金額新臺幣111,111元之發票)之賣方「00000000」具狀說明意義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