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廖凱柔
被 告 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修復遊戲裝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萬35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及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蘇立家」,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