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立笙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