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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10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葉虹如
訴訟代理人  溫俊國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被      告  林幸盈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9年度交簡字第83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被告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大學)力行校區出入口前〔按: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有數出入口,前揭處所成功大學力行校區與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門診大樓間之出入口〕,擬駛向右前方等待轉彎時,本應注意超越行駛同一車道前行車,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貿然超越屬於前車之由原告所駕駛,附載訴外人葉依嘉,沿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於其右側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原告機車),再往右偏行,致原告及系爭原告機車倒地;經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急診,經成大醫院急診室醫師診斷受有左膝13公分撕裂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一;原告嗣經臺南市立醫院醫師診斷之左側膝部未伴有異物撕裂傷14公分併組織壞死6乘2公分,下稱系爭傷害二),並致原告受有左大腿神經及肌腱斷裂、左小腿神經損傷併肌腱炎、左手第一掌骨折、左側腓神經受損、左側下肢股神經病灶等傷勢(下稱系爭傷害三)。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傷,致受有下列損害:
  1.醫療費用支出之損害:原告因受前開傷害,自費支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75所示醫療費用,受有醫療費用支出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4,935元。
  2.醫療用品費用支出之損害:原告因受前開傷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日期,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物品而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金額,受有醫療用品費用支出之損害13,213元。 
  3.看護費用之損害:原告因受上開傷害,自107年12月23日起,需人全日看護照顧285日,看護費用以每日2,200元計算,共計受有看護費用之損害627,000元。
  4.交通費用之損害:原告因受前開傷害,由家人載送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及返回住所,受有交通費用之損害121,475元。
  5.薪資收入損失之損害:原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時,任職於訴外人升志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升志公司);每月薪資為34,000元;因受前開傷害,自107年12月23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不能工作,共計受有薪資收入損失之損害412,926元。
  6.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原告因受上開傷害,減少勞動能力6%,請求被告賠償自107年12月22日起至年滿65歲之日即142年2月9日止,因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又經將原告每月之收入以34,000元計算結果,原告因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共計495,333元。
  7.財產上之損害:原告因前開車禍事故受傷,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700,000元。
  為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同法第191條之2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2,674,88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本院擇一訴訟標的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㈡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674,882元,及自114年11月26日民事擴張聲明及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下稱系爭書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後,即至成大醫院診治,經醫師診斷受有系爭傷害一,原告因上開車禍事故而直接發生之傷害,應為系爭傷害一;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二、系爭傷害三間尚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㈡除原告於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3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8日在成大醫院就診而支出之醫療費用3,223元外,原告於其餘時間至成大醫院或其他醫院或診所就診而支出之醫療費用,與上開車禍事故,並無相果因果關係。且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15日、4月30日、5月16日門診收據記載之就診科別為身心科,應與上開車禍事故無關。又原告至正光牙醫診所就診之日期,距離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時間,已有2個月之久,且原告該次就診乃拍攝全口全景X片(英文名稱為:Panoramic Radiograph,簡稱PANO)、檢查及洗牙,屬於一般正常之檢查,原告於正光牙醫診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亦與上開車禍事故無關。另原告於108年6月18日、8月14日、8月16日請求之證明書費,與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3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8日單據內所載之醫療費用重複;另亞凡斯人體神經組織物、神經探測針,應非必要。
 ㈢原告購買之維他命,並非必要。再葉依嘉與原告同時遭遇車禍事致,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物品是否均為原告使用,尚有疑義;又原告理應於各醫院或診所就診時進行治療、包紮,原告主張另外支出醫療用品費用,有重複請求之嫌;另原告所提出健功醫療器材行之統一發票,買受人欄記載葉依嘉,可徵該輪椅並非原告所使用;又原告所提出健功醫療器材行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記載之日期為108年2月2日,另一估價單上記載之租用日期亦為2月,足見原告有浮濫請求之嫌。另原告如向健功醫療器材行租賃輪椅,且健功醫療器材行出租之輪椅有瑕疵,應由健功醫療器材行更換替換品,而非由原告另向其他醫療器材行租賃,再將費用重複向被告請求。 
 ㈣依成大醫院108年1月8日中文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原告受傷後,需專人照護4週,且未提及需要「全日」看護,原告應先舉證證明其請求相當於全日看護費用之憑據及於其餘時間,有央請看護照顧之必要;又原告並未聘請專業看護而係由親屬看護,親屬與專業看護費用不能相提並論,原告縱有由親屬看護之必要,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以每日1,200元計算看護費用。
 ㈤原告至長榮骨外科診所、臺南市立醫院、江錫輝診所、陳昱傑骨科診所、義大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正光牙醫診所就診治療之傷害,與上開車禍事故並無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至上開處所就診而支出之交通用,並無理由;且原告亦未提出其據以計算單次交通費用之客觀憑據。
 ㈥原告因上開車禍而需休養之期間,應為107年12月22日至108年1月12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薪資收入損失之損害,逾上開範圍者,應無理由。且原告於110年10月5日、114年12月8日始先後追加請求被告賠償其於108年10月30日、31日,及其自108年1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之薪資收入損失,原告於110年10月5日、114年12月8日追加請求被告賠償之薪資收入損失部分,均已罹於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
 ㈦被告之行為與系爭傷害三,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縱認本院認為上開車禍事故,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三之傷害,原告減少勞動能力減少之比例應以6%為合理。
 ㈧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㈨被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前,已駛至原告駕駛之系爭原告機車左前方,在原告得以目視之範圍,原告應可知悉被告之存在;且原告當時業已逐漸接近號誌管制路口,一般人應可預見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之車輛可能駛向不同方向,應保持更高度之注意義務,並隨時提高警覺,更加注意周遭車輛動向並逐漸減速,以期能有較長時間面對突發狀況,避免危險發生,原告見到被告行駛於前方,且有明顯變換車道之行為,應為相應之準備,減速禮讓,卻疏未注意,維持相同速度行駛,致反應時間過短,難謂其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原告就上開車禍事故,應負50%之過失責任,應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
 ㈩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參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卷宗(下稱簡卷)卷一第295頁〕:  
 ㈠被告於107年12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系爭被告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成功大學力行校區出入口前,擬駛向右前方等待轉彎時,本應注意超越行駛同一車道前行車,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貿然超越屬於前車之由原告所駕駛,附載葉依嘉,沿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於其右側行駛之系爭原告機車,再往右偏行,致原告及系爭原告機車倒地;嗣經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急診,經成大醫院急診室醫師診斷受有系爭傷害一(兩造對於原告是否受有其他傷害或有無後遺症,尚有爭執)。 
 ㈡被告業因上開車禍事故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字第8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㈢原告業因上開車禍事故,向訴外人即被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公司)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65,380元。
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於本件訴訟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查,被告於107年12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系爭被告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成功大學力行校區出入口前,擬駛向右前方等待轉彎時,本應注意超越行駛同一車道前行車,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貿然超越屬於前車之由原告所駕駛,附載葉依嘉,沿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於其右側行駛之系爭原告機車,再往右偏行,致原告及系爭原告機車倒地;嗣經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急診,經成大醫院急診室醫師診斷受有系爭傷害一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參見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足認被告於前揭時日,駕駛系爭被告機車行經前揭處所時,因疏未注意前述情形,貿然超越屬於前車之系爭原告機車,再往右偏行,致系爭原告機車及原告因而人、車倒地,肇致上開車禍事故,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之事實無疑。     
  2.次查,本院審酌原告於107年12月22日因被告前揭行為,受有系爭傷害一;嗣於108年1月9日至臺南市立醫院整形外科就診,臺南市立醫院整形外科醫師所見之傷害,已為左側膝部未伴有異物撕裂傷14公分併組織壞死4.5乘1.5公分,有臺南市立醫院111年6月8日南市醫字第1110000503號函文檢送之就診紀錄說明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一第187頁);參以皮膚及軟組織全層壞死,通常因感染、嚴重創傷、燒傷等因素造成,臺南市立醫院醫師認為原告所受組織壞死之傷害係因嚴重創傷造成,此觀諸臺南市立醫院113年6月5日南市醫字第1130000514號函文之記載自明(參見簡卷卷二第219頁);酌復以成大醫院醫師亦說明:一般認為造成皮膚損傷進而壞死之原因主要有兩種機轉:1.外力直接破壞皮膚與皮下層,造成組織受創後壞死;2.真皮層本豐富血管網之血流被中斷,使皮膚血液供應不足、缺血,最後因缺血而逐步壞死,上開兩種機轉均與車禍當下所受傷害樣態相關,亦為原告組織壞死之可能成因,有成大醫院114年9月8日成附醫秘字第1149912991號、114年12月16日成附醫秘字第1140100917號、115年1月22日成附醫秘字第1150100041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三第49頁、第128頁、第198頁),認為系爭傷害二應係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中之左膝13公分撕裂傷惡化所生之傷害,亦屬被告前揭所為所致之傷害。被告抗辯: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二間尚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語,自不足採。  
  3.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前揭行為,另受有系爭傷害三之事實,並提出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各3份為證〔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卷宗(下稱訴卷卷一)卷一第83頁至第87頁、第65頁至第69頁〕,為被告所否認,抗辯: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間尚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語。經查
   ⑴原告提出之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3份,僅能證明原告先後於108年4月3日、108年7月3日前往臺南市立醫院就診;於108年4月3日經該院醫師開立病名欄記載左側膝部未伴有異物撕裂傷14公分併組織壞死6乘2公分、左手第一掌骨骨折之診斷證明書;於108年7月3日經該院醫師開立病名欄記載左側下肢股神經病灶、左側掌骨基部移位閉鎖性骨折之診斷證明書;於108年11月7日,經該院醫師開立病名欄記載左側膝部未伴有異物撕裂傷14公分併組織壞死6乘2公分、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左側膝部術後疤痕不規則醜形共26公分之診斷證明書之事實;原告提出之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2份,亦僅能證明原告於108年7月28日,因左大腿神經及肌腱斷裂入住義大醫院;於108年7月29日接受左大腿神經及肌腱重建手術之事實。至於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是否確係被告前揭行為所肇致?如為被告前揭行為所肇致,與被告前揭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致存在?尚無從據以論斷。
   ⑵參以原告於107年12月22日發生前開車禍事故後,隨即至成大醫院急診,急診中並未提及左手疼痛;急診時,醫師未為左手第一掌骨骨折之診斷;嗣原告至成大醫院外科門診複診時,醫師亦未見到神經及肌腱斷裂之相關症狀,有成大醫院診療資料摘要表2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一第219頁、第220頁);且原告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除108年1月1日外,每日均有至長榮骨外科就診,此觀附長榮骨外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內就診日之記載自明(參見訴卷卷一第183頁),長榮骨外科診所於108年1月7日並曾因原告右側手部疼痛而拍攝X光片,增加1診斷,惟長榮骨外科診所醫師於109年9月16日,僅診斷原告受有左側膝部撕裂傷縫口術後、右膝擦傷、雙側性足部擦傷、雙側性前臂開放性傷口、右側手部挫傷之傷害,觀諸長榮骨外科診所109年9月16日診斷證明書影本之記載自明(參見簡卷卷二第401頁、訴卷卷一第303頁);其後,原告於108年1月23日,始向臺南市立醫院醫師陳訴左手疼痛,經臺南市立醫院醫師安排X光片檢查後,發現原告左手第一掌骨骨折;於108年2月20日至臺南市立醫院門診時,始提及左小腿無法正常提起,經臺南市立醫院神經外科安排下肢肌電圖、核磁共振及左膝X光檢查後,報告顯示脊椎L4~S1有近期發生之病灶且左側腓神經病變,此觀諸卷附臺南市立醫院111年6月8日南市醫字第1110000503號函文檢送之就診紀錄說明1份及臺南市醫院113年6月5日南市醫字第1130000514號函文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一第187頁、簡卷卷二第219頁);繼於108年7月28日,始因左大腿神經及肌腱斷裂至義大醫院就診,主訴左膝無力、疼痛,並於義大醫院接受左大腿神經及肌腱重建手術,此觀義大醫院109年10月28日義大醫院字第10901881號函文之記載自明(參見訴卷卷一第359頁)。衡諸常情,原告如因被告前揭行為,受有左手第一掌骨骨折或其他傷害,理應於受傷不久,即會感到疼痛或不,其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至長榮骨外科診所就診時,應會央請長榮骨外科診所之醫師診治;何況,長榮骨外科診所於108年1月7日並曾因原告右側手部疼痛而拍攝X光片,增加1診斷,已如前述,實無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1個月後,始經臺南市立醫院醫師診斷受有左手第一掌掌骨骨折,並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將近2個月,始經臺南市立醫院醫師診斷左側腓神經受損之理。復酌以一般若有神經損傷應於數日之內即會發現垂足症狀,此有陳昱傑骨科診所檢送本院之意見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二第185頁),如原告因被告前揭行為,受有神經損傷之傷害,亦無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逾7個月後,始因左大腿神經及肌腱斷裂至義大醫院就診之理。況且,成大醫院醫師亦認為根據原告病歷描述之受傷部位造成左大腿神經斷裂相當少見;造成左大腿肌腱斷裂、左小腿神經損傷併肌腱炎、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左側腓神經受損等傷害,亦算少見,此觀諸卷附成大醫院有110年9月15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18355號、113年8月16日成附醫秘字第1130018643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各1份之記載自明(參見簡卷卷一第23頁、卷二第231頁)。是以,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是否確係被告前揭行為所致,抑或係因原告於上開車禍事故後,另因不慎跌倒或其他原因所致之傷害,自非無疑。
   ⑶至本院囑託成大醫院鑑定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是否係因原告於107年12月22日與被告駕駛之機車發生之車禍事故所受傷害導致,抑或可能因其他原因所致?成大醫院鑑定結果,雖認:根據成大醫院、臺南市立醫院及義大醫院一系列病歷紀錄記載內容、連續檢查及追蹤歸納所得之結果,原告所受上開疾病應為107年12月22日車禍事故所致,上開疾病產生之原因均為外傷所導致,較無可能係其他原因所導致,有成大醫院110年8月4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15051號、110年9月15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18355號、110年12月13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25163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訴卷卷一第473頁、簡卷卷一第23頁、第113頁至第115頁)。惟經本院函詢成大醫院推論出上開結論之理由,成大醫院僅函復:該院僅能就病歷作推論;而根據成大醫院、臺南市立醫院及義大醫院病歷中病史(present -illnrss)部分之紀錄,無法排除為107年12月22日之外傷所致,有成大醫院111年1月20日成附醫秘字第1110001597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考(參見簡卷卷一第145頁),可見成大醫院無非僅係因原告於上開各該醫院病歷中關於病史部分之紀錄,未提及其他原因,因而認定依原告之病史,無法排除系爭傷害三為107年12月22日之外傷所致,而非積極認定原告因107年12月22日之外傷,因如何之原因,致其受有系爭傷害三之事實,則成大醫院前揭鑑定意見,自難謂為嚴謹而有參考之價值,是本院認為成大醫院前揭鑑定意見,尚不足據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⑷另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09年11月30日臺南雲分資字第1090007805號函文雖記載:「……因『左側腓神經、左側下肢股神經、左大腿神經及肌腱』等與其初始之『左膝13公分撕裂傷』於解剖構造上有相當之鄰近性,因此推定『左側腓神經受損、左側下肢股神經病灶、左大腿神經及肌腱斷裂』等診斷與107年12月22日之交通事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語,有上開函文1份在卷可按(參見訴卷卷一第381頁至第382頁)。惟自上開函文之敘述觀之,可知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醫師僅係以受傷部分鄰近,而非以如何之醫學理論為其推論之依據,則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前開函文之記載,亦難謂為嚴謹而有參考之價值,是本院認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前開函文之記載,亦不足據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⑸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其說,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前揭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三之事實,自難遽予採憑。
  4.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汽車,除前開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外,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汽車超車時,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此參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第2條第2項、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明。查,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可認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亦即善良管理人如駕駛機車行經上開處所超車時,應會注意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然被告於前揭時日,駕駛系爭被告機車行經上開處所,竟未為善良管理人應為之前開注意,貿然超越原告駕駛之系爭原告機車,再往右偏行,致兩車發生碰撞,使原告及系爭原告機車倒地,受有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已如前述,被告對於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而前開車禍事故,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囑託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車鑑會)鑑定結果,車鑑會認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右偏行駛未注意後方車輛,為肇事原因;其後,臺南地檢署再囑託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下稱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車鑑會之鑑定意見,僅將鑑定意見之文字修正為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超越行駛同一車道前行車,未使用方向燈,超越後未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有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簡卷卷二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3頁至第144頁);嗣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囑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交通大學)鑑定,經交通大學檢視錄有監視器影像之光碟,於影像顯示時間為下午3時30分52秒時,兩車呈左右併行狀,影像顯示時間為下午3時30分55秒時,被告機車超越原告機車之後往右偏行,並疑似亮起煞車尾燈,影像顯示時間為下午3時30分57秒時,兩車發生碰撞,綜合研析認為被告駕駛機車超越前車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右偏行駛未注意右後方車輛,為肇事原因。有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一第243頁至第245頁);另被告因前開車禍事故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2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刑事庭於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交簡字第8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因無人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109年度交簡第839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68號卷宗(下稱調卷)第13頁至第17頁〕,均認被告對於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益徵被告對於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   
  5.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裁定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該條件與結果即不相當而僅屬「偶發」之事實,其行為與結果間尚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9號判決參照)。查:
   ⑴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被告機車,因前揭過失行為,致原告及系爭原告機車倒地,使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乃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且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之前揭規定,被告對於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所生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所生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正當。
   ⑵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前揭行為,受有系爭傷害三之傷害,既不足採,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有系爭傷害三之傷害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自非正當。退而言之,縱認原告確因被告前揭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三,因成大醫院醫師認為一般與原告相同健康狀況之人,遭受車禍受到相同之傷害,極有可能會發生系爭傷害三之結果,惟未達通常均會發生之程度,因每個人身材體型、肌肉強度均有不同,遭受車禍所受相同之傷害,不一定均會發生上開疾病之結果,根據病歷描述之受傷部位造成左大腿神經斷裂相當少見;造成左大腿肌腱斷裂、左小腿神經損傷併肌腱炎、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左側腓神經受損等傷害,亦算少見,此觀諸卷附成大醫院有110年9月15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18355號、113年8月16日成附醫秘字第1130018643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各1份之記載自明(參見簡卷卷一第23頁、卷二第231頁);而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之同一結果,揆之前揭說明,自難謂被告前揭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至學說上,雖有所謂「蛋殼頭蓋骨」理論,惟該理論僅係基於侵權行為法保護被害人之目的,認為被害人之特殊體質對於因果關係之成立不生影響,亦即加害人之行為與被害人之特殊體質相結合,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即足認定該行為與結果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不得以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據為排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59號判決意旨參照),非謂被害人有特殊體質者,侵權行為之成立,即可排除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個人有何特殊體質與被告前揭行為相結合,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自難遽認被告前揭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以,縱認原告確因被告前揭行為,受有系爭傷害三,因被告前揭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三間,尚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揆之前揭說明,原告就其所受系爭傷害三所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難謂對於被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所受系爭傷害三所生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亦非正當。  
 ㈡原告於本件訴訟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1.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析述如下:
   ⑴醫療費用支出之損害:
    ①原告主張因受系爭傷害一,自107年12月22日起至108年1月8日止,至成大醫院就診,共計支出醫療費用3,223元;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至長榮骨外科診所就診,共計支出醫療費用7,51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成大醫院急診收據影本2份、門診收據影本3份、長榮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藥品明細收據影本各1份為證(參見訴卷卷一第55頁至第59頁、第181頁、第183頁、簡卷卷一第35頁),自信為真正。又依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之傷勢及前開收據或醫療費用明細所載之就診時間、收費項目,原告自費支出之上開醫療費用共計10,733元(計算式:3,223+7,510=10,733),經核應屬必要。其次,原告因治療系爭傷害二,至臺南市立醫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用9,360元,有臺南市立醫院114年10月30日南市醫字第1140001002號函文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三第57頁),應堪認定。又依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二之傷勢,原告自費支出之上開醫療費用,經核亦屬必要。
    ②原告雖主張另於如附表一編號115、125、129所示日期至成大醫院就診,及至臺南市立醫院就診而支出9,360元以外之醫療費用,請求被告賠償。惟查,觀諸原告提出之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影本3份(參見訴卷卷一第59頁、第61頁)所載之項目,均為證明書費,可知原告並非因治療系爭傷害一或系爭傷害二而於成大醫院支出上開費用;且原告於本件訴訟審理中並未提出成大醫院於前述日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亦難認上開證明書費用,乃原告實現損害賠償債權所必要之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自不足採。其次,原告因治療系爭傷害二,至臺南市立醫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用9,360元,有臺南市立醫院114年10月30日南市醫字第1140001002號函文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三第57頁);而原告復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於臺南市立醫院就診而支出之其他醫療費用,確係為治療系爭傷害一或系爭傷害二所受之傷害而支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如附表一編號115、125、129所示日期至成大醫院就診,及至臺南市立醫院就診而支出之其他醫療費用,自不足採。
    ③原告雖又主張其先後至江錫輝診所、陳昱傑骨科診所、義大醫院、正光牙醫診所、臺大雲林分院就診,支出醫療費用(原告至前揭醫療院就診之日期及支出醫療費用之金額,詳見附表一所示),請求被告賠償。惟查:
     原告乃因治療左下肢神經病變合併無力、左手第一掌骨骨折、左手腕扭傷、左膝挫傷、下背部挫傷而自108年1月21日起至108年6月8日止至江錫輝診所就診;因治療左小腿神經損傷併肌腱而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陳昱傑骨科診所就診;因治療左大腿神經及肌腱斷裂而於108年8月28日至義大醫院就診,並於108年8月29日於義大醫院接受左大腿神經及肌腱重建手術,此觀諸卷附江錫輝診所函文、陳昱傑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影本、義大醫院109年10月28日義大醫院字第10901881號函文之記載自明(參見訴卷卷一第351頁、第171頁、第359頁);又原告至正光牙醫診所就診,正光牙醫診所醫師乃為原告拍攝全口全景X片,並進行檢查及全口洗牙之處置,有正光牙醫診所院長蔡文裕出具之函文1份在卷可按(參見訴卷卷一第333頁);另原告從未至臺大雲林分院就診,僅係至臺大雲林分院為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業據原告於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在卷(參見本院訴卷卷一第236頁),自難認原告乃因治療系爭傷害一或系爭傷害二而至江錫輝診所、陳昱傑骨科診所、義大醫院、正光牙醫診所、臺大雲林分院就診,並於江錫輝診所、陳昱傑骨科診、義大醫院、正光牙醫診所、臺大雲林分院所支出上開醫療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至江錫輝診所、陳昱傑骨科診所、義大醫院、臺大雲林分院就診而自費支出之醫療費用,自非正當。
     至鑑定費倘係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即屬損害之一部分,雖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參照)。惟查,原告乃於提起本件訴訟以前,自行委託臺大雲林分院鑑定其減少勞動能之之比例;衡之原告於起訴後,本可聲請本院向原告就診之醫療院所調取相關病歷資料,再囑託鑑定機關鑑定;且臺大雲林分院並未針對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致原告減少勞動能力之比例進行鑑定,此觀諸卷附臺大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之記載自明(參見訴卷卷一第189頁),自難認原告於本件訴訟以前,自行委託臺大雲林分院鑑定而支出之費用,乃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而屬損害之一部分,得以請求被告賠償,附此敘明
     準此,原告主張其先後至江錫輝診所、陳昱傑骨科診所、義大醫院、正光牙醫診所、臺大雲林分院就診,支出醫療費用,請求被告賠償,自非正當。
    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醫療費用,於20,093元(計算式:10,833+9,360=20,093)之範圍內,應屬正當。逾上開範圍之金額,則非正當。  
   ⑵醫療用品費用支出之損害:
    ①原告雖主張其因受前開傷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日期,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物品而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金額,受有醫療用品費用支出之損害13,213元,並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證據為證。惟查:
     原告於107年12月22日至成大醫院急診,急診停留期間,傷口縫合及換藥所需之相關衛生材料,均由成大醫院負擔,有成大醫院112年7月17日成附醫急診字第1120014487號函文所附診療資料摘要表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二第21頁);嗣原告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除108年1月1日外,每日均至長榮骨外科就診,且原告至長榮骨外科診所門診時,均有換藥及使用人工皮敷料;其後,於108年1月9日、1月10日至臺南市立醫院整形外科門診拆線並換藥,此觀卷附長榮骨外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內就診日及長榮骨外科診所109年9月16日診斷證明書醫囑欄之記載、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10日斷證明書醫生囑言欄記記載自明(參見訴卷卷一第183頁、第303頁、第83頁),則原告有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編號5所示日期,自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物品,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物品中之人工皮之必要,即有可疑。其次,觀諸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證據,可知原告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日期購買之物品,尚有維他命,該維他命是否治療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所必要,亦待商榷。再者,觀諸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二編號4、6、7所示證據,其上並未記載購買物品之名稱;至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證據下方,雖經人以手寫方式記載「腋下枴」、「鑷子」等語,惟上開文字究係何人記載不明,尚難僅憑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證據下方有上開文字,遽認原告確因購買腋子枴、鑷子而取得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證據,是原告是否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而有購買如附表二編號4、6、7所示物品,支出如附表二編號4、6、7所示金額,亦有可議。況且,原告於前揭時日,駕駛系爭原告機車附載之葉依嘉,亦因上開車禍事故受有左腳近端指骨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有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三第227頁),原告亦非無因葉依嘉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物品而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號號7所示證據之可能。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確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日期,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物品,且依原告當時受傷之程度,其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物品確屬必要,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物品而支出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金額,自非正當。
     原告另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受傷,於如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35所示日期,購買或租用如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35所示物品而支出如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35所示金額,雖據其提出如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35所示證據為證。然查,原告於108年1月16日至臺南市立醫院整形外科門診接受左側膝部清創處置,於108年1月23日、1月30日、2月13日、2月20日、2月27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1日、3月28日、4月1日、4月3日、4月10日,先後至臺南市立醫院整形外科門診就醫治療換藥,此觀卷附臺南市立醫院108年11月7日斷證明書醫生囑言欄記記載自明(參見訴卷卷一第87頁),則原告有無於如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9所示日期,另外自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9所示物品必要,已待商榷。其次,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證據上記載之買受人為訴外人葉依嘉,而非原告,且其上記載之日期,距離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日期,已逾1個半月,原告是否確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所受之傷害,租用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物品,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額而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證據,亦非無疑。再者,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證據上載有「2/13~5/13」,距離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日期,已逾5月;如附表二編號21至編號34所示證據上記載之日期,距離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日期,距離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日期,最少者,已逾6月,最多者則逾11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證據,日期欄則為空白,原告究係何時購買,則不明確,原告是否確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所受之傷害而購買或租用如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5所示物品,亦有可疑。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確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於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5所示日期,購買或租用如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5所示物品,且依原告當時受傷之程度,其租用或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5所示物品確屬必要,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5所示物品而支出之如附表二編號20至編號35所示金額,亦非正當。      
    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5所示醫療費用,均屬無據。
   ⑶看護費用之損害:
    ①本院審酌成大醫院醫師認為原告受系爭傷害一後,自107年12月23日就診時起,需專人照護4週,有成大醫院中診斷證明書影本、成大醫院114年9月8日成附醫秘字第1149912991號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參見訴卷卷一第53頁、簡卷卷三第49頁);且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受系爭傷害二後,於107年12月23日就診時起,專人照護4週後,仍需專人照護等情,認為原告主張其因上開車禍事故受傷,自107年12月23日起28日,需要看護照顧,應堪信為實在;逾此部分之主張,則難採憑。至原告提出之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3日診斷證明書醫生囑言欄雖記載「…… 目前病患左下肢無法正常活動,先建議病患休養6個月,休養期間需專人照護,……」等語。惟查,觀諸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10日診斷證明書病名欄載有「左手掌第一掌骨骨折」等語,且醫生囑言欄記載「……108年02月20日至本院神經外科門診,……108年03月13日至本院神經外科門診,……108年3月28日至本院神經外科門診,……」等語;復酌以原告於108年4月5日至108年7月3日即因左側下肢股神經病灶、左側掌骨基部移位閉鎖性骨折至臺南市立醫院門診並復健治療,有臺南市立醫院108年7月3日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足據(參見訴卷卷一第85頁),則原告所提出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3日診斷證明書醫生囑言欄之前述記載,是否僅係針對系爭傷害二所為之記載,自非無疑;而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3日診斷證明書醫生囑言欄之前述記載,僅係針對系爭傷害二所為之記載,自難遽認原告因受系爭傷害二之傷害,自108年4月3日起,需要看護照顧6個月。其次,本院斟酌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主要受傷部分乃在左膝處,無須全日臥床,應無需全日有人照顧等情,認為原告僅需看護半日照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自107年12月23日起28日半日照顧之費用,應屬正當;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非正當。    
    ②原告雖未提出實際支出看護費用之收據,惟原告縱令係由其親屬看護照顧,而未實際支付看護費用,因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用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③本院審酌臺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所屬會員於108年間,照顧病患日班、夜間12小時之看護費用均為1,200元,全日班24小時之看護費用為2,200元,住院時與在家看護之費用相同,有臺南市住院病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108年2月25日南市住工總字第108011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參見簡卷卷三第219頁);並考量親屬因從事看護工作而付出之時間、心力,在客觀上並不少於專業看護,親屬看護之費用自不應少於僱請專業看護照顧所需之費用;復斟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5項之規定,僅係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給付中之看護費用,明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每日給付及給付總額之上限,而非限制看護照顧病人收取之費用,每日不得逾1,200元,尚不足據為認定原告所受看護費用損害之參考等情,認為原告半日看護之費用,每日應以1,200元計算為適當。被告抗辯:原告並未聘請專業看護而係由親屬看護,親屬與專業看護費用不能相提並論,原告縱有由親屬看護之必要,參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以每日1,200元計算看護費用等語,應無足取。   
    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自107年12月23日起28日之看護費用33,600元(計算式:28×1,200=33,600),應屬正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正當。     
   ⑷交通費用之損害:
    ①原告主張因受前開傷害,由家人載送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及返回住所,可見原告並未因上開車禍事故而支出交通費用,自難認原告受有交通費用支出之損害。
    ②或謂被害人由家人載送往返醫院就診,家人載送被害人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用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惟查,被害人之家人未必專程載送被害人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及返回住所,如被害人之家人僅係於上、下班或上、下學途中,順道以汽車或機車載送被害人而未於處理自己事務外,另外付出勞力及油資,即難謂基於法律規範之評價,應將被害人之家人載送被害人而付出之勞力及費用評價為金錢,肯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用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合公平原則。準此,自不得僅因被害人主張由家人載送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及返回住所,即認被害人無須舉證證明其家人是否於處理自己事務外,另外付出勞力及油資,駕駛自用或營業用小客車或小貨車專程載送被害人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及返回住所,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於計程車資之金額。而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既未舉證證明由何名家人於處理自己事務外,另外付出勞力及油資,專程駕駛自用或營業用小客車或小貨車載送其前往醫院或診所及返回住所,本院認為自無審究是否應基於法律規範之評價,將原告家人付出之勞力及費用,評價為金錢而肯認原告受有相當於搭乘計程車所需支出費用之交通費用損害之必要。
    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交通費用支出之損害,自屬無據。     
   ⑸薪資收入損失之損害:
    ①原告主張其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時,任職於升志公司;每月薪資為34,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7年12月、108年1月員工薪資明細影本1份為證(參見簡卷卷一第325頁、第327頁),自堪信為真正。
    ②原告雖主張其因上開車禍事故受傷,自107年12月23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不能工作。惟查,本院審酌成大醫院醫師於急診時,認為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一之傷害後,宜休養3至4週並需專人照護4週;且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受系爭傷害二後,於107年12月23日就診時起,專人照護4週後,仍需專人照護而不能工作等情,認為原告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自107年12月23日起28日,不能工作,應堪信為實在;逾此部分之主張,則難採憑。至原告提出之臺南市立醫院108年4月3日診斷證明書醫生囑言欄記載「…… 目前病患左下肢無法正常活動,先建議病患休養6個月,休養期間需專人照護,……」等語。惟依前述說明,本院認為尚難遽認原告因受系爭傷害二之傷害,自108年4月3日起,尚須看護照顧6個月,已如前述,自亦難遽謂原告因受系爭傷害二之傷害,自108年4月3日起6個月不能工作。準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受有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自107年12月23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不能工作,尚堪信為實在。原告逾上開部分之主張,則難採信。     
    ③觀諸卷附升志公司之函文及該函文所附員工請假明細表、考勤明細表各1份(參見簡卷卷二第433頁、第434頁),可知原告自107年12月24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請病假5日,自108年1月2日至108年1月3日止,請病假2日,自108年1月4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則留職停薪。
    ④因升志公司於原告請病假期間仍有給付半薪,於107年12月、108年1月,僅分別少發給原告2,834元及1,100元,此觀諸卷附升志公司函文及所附原告107年12月員工薪資明細、108年1月員工薪資細自明(參見簡卷卷二第431頁、第441頁),是本院認為原告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自107年年12月24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不能工作,所受薪資收入之損害,應為3,934元(計算式:2,834+1,100=3,934);另自108年1月4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前後16日,所受薪資收入之損害,則為18,133元(計算式:34,000÷30×16≒18,1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⑤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薪資收入之損害,於22,067元(計算式:3,934+18,133=22,067)之範圍內,應屬有據。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⑹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①經本院囑託成大醫院鑑定原告如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減少勞動能力之比例,成大醫院認為:原告受系爭傷害一併有組織壞死與遺留疤痕組織,無法單獨評估;如受系爭傷害二,致其終身勞動能力全人障害損失2%,工作能力損失2%,有成大醫院病情鑑定報告書、成大醫院職業及環境醫學部永久性障害及工作能力減損評估報告、成大醫院114年9月8日成附醫秘字第1149912991號函文所附病情鑑定報書書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訴卷卷一第473頁至第481頁、簡卷卷三第50頁)。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原告因受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而減少勞動能力應為2%。    
    ②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即應以其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綜合酌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審酌原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以前,受僱於志升公司,每月可領得薪資34,000元,認為以原告之能力在通常情形下每月取得收入34,000元,應屬可能。準此,原告因受上開傷害,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每月應為680元(計算式:34,000×2%=680),每年應為8,160元(計算式:680×12=8,160)。  
    ③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三第221頁);再原告於107年12月22日下午3時57分許,發生上開車禍事故而受傷,原告應自受傷之時起,受有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又參諸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為65歲,可認原告應可工作至年滿65歲,即142年2月11日止。準此,可認原告自107年12月22日受傷時起至142年2月11日止,因勞動能力減少而受有損害,惟因本院已按以原告能力在通常情形下每月可能取得之收入34,000元,據以計算原告自107年12月23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有如前述,則原告自107年12月23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應已被填補,不得再行請求被告賠償。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其中自108年1月20日起至142年2月11日止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應屬正當,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自107年12月23日至108年1月19日止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則非正當。
    ④經依霍夫曼計算法,就原告因受上開傷害,減少勞動能力所受損害未到期部分,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因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應為199,339元。
     【計算式說明如下:
      自108年1月20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5年2月3日止,前後7年0月15日,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均已到期,毋須扣除中間利息,計57,460元(計算式:8,160×7+680×15/30=57,460)。
      自115年2月4日至142年2月11,每年8,160元,以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計算所得之金額:141,879元〔計算式:8,160×17.00000000+(8,160×0.00000000)×(17.00000000-00.00000000)≒141,878.0000000000。其中1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8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7/365=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準此,原告因受上開傷害,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共計199,339元(計算式:57,460+141,879=199,339)】。
     ⑤從而,原告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所受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於199,339元之範圍內,應屬正當;逾此部分之主張,則非正當。   
    ⑺非財產上之損害:查,原告因被告前開行為,受有系爭傷害一、系爭傷害二,已如前述,其身體及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乃屬必然。其次,原告為二年制學士畢業,有學立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二第7頁),被告為二、三專肄業,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足據(參見調卷第27頁);又兩造名下均無不動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查詢結果財產2份在卷足憑(參見簡卷卷二第353頁、第363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原告所受傷害之輕重、復原期間之長短等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700,000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270,000元。
  2.從而,原告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於545,099元之範圍內(計算式:20,093+0+33,600+0+22,067+199,339+270,000=545,099),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主張,則屬無據。
  3.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而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判決參照)。復按,民法第217條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係指被害人若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參照)。經查:
   ⑴本件被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以前,原係駕駛系爭被告機車於系爭原告機車左後側行駛;嗣約駛至接近系爭交岔路口東側枕木紋行人穿道路處時,駛至系爭原告機車左側,與系爭原告機車並行;此時,兩車相隔約1輛機車寬度之距離;被告繼於系爭機車略為超越系爭原告機車後,往右偏行,兩車發生碰撞;原告則始終駕駛系爭原告機車,沿小東路西向車道機慢車優先道向前直行,此有翻拍自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地點處所附近所置監視器拍攝畫面之照片6幀自明(參見簡卷卷三第229頁至第239頁);又觀諸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後,於前開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之道路上留下自系爭交岔路口東側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起向東延伸之刮地痕,且系爭交岔路口東側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之寬度為1公尺,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1份在卷可稽(參見簡卷卷二第135頁),可知被告駕駛系爭被告機車與系爭原告機車並行,繼於系爭被告機車略為超越系爭原告機車後,往右偏行,兩車隨即發生碰撞,以致系爭被告機車倒地而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之道路上留下自系爭交岔路口東側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起之刮地痕。衡諸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亦即善良管理人如駕駛機車處於同一情況,應會信賴被告應會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會遽然偏右行駛,駛至自己所駕駛機車之前方;縱令確實注意車前狀況,於發現被告駕駛系爭被告機車對於自己駕駛之機車視若無睹,往右偏行,可能駛至自己所駕駛機車前方時,立即緊急煞車,以被告當時之行車速度,及自兩車並行且系爭被告機車略為超越系爭原告機車,往右偏行時起至被告機車倒地時之距離觀之,亦無從避免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實難認原告對於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有何與有過失之情可言。
   ⑵被告雖抗辯:被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前,已駛至原告駕駛之系爭原告機車左前方,在原告得以目視之範圍,原告應可知悉被告之存在;且原告當時業已逐漸接近號誌管制路口,一般人應可預見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之車輛可能駛向不同方向,應保持更高度之注意義務,並隨時提高警覺,更加注意周遭車輛動向並逐漸減速,以期能有較長時間面對突發狀況,避免危險發生,原告見到被告行駛於前方,且有明顯變換車道之行為,應為相應之準備,減速禮讓,卻疏未注意,維持相同速度行駛,致反應時間過短,難謂其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等語。惟查,被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前,雖已駛至原告駕駛之系爭原告機車左前方,在原告得以目視之範圍,原告應可知悉被告之存在,惟因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亦即善良管理人如駕駛機車處於同一情況,應會信賴被告應會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會遽然偏右行駛,駛至自己所駕駛機車之前方;縱令確實注意車前狀況,亦僅會於發現被告駕駛系爭被告機車對於自己駕駛之機車視若無睹,往右偏行,可能駛至自己所駕駛機車前方時,始緊急煞車,而不會於發現被告駕駛之系爭機車駛至自己所駕駛機車左前方時,立即煞車減速;又因被告駕駛系爭被告機車與系爭原告機車並行,繼於系爭被告機車略越為超越系爭原告機車後,往右偏行,兩車隨即發生碰撞,已如前述,實難認一般人於見到被告行駛於前方,且有明顯變換車道之行為,縱為相應之準備,仍有防止或避免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可能。被告疏未注意上情,抗辯難謂原告無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等語,自不足採。
   ⑶前開車禍事故,經臺南地檢署囑託車鑑會鑑定結果,車鑑會認原告無肇事因素;其後,臺南地檢署再囑託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車鑑會之鑑定意見,僅將鑑定意見關於被告部分之文字修正,有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簡卷卷二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3頁至第144頁);嗣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囑託交通大學鑑定,經交通大學檢視錄有監視器影像之光碟,於影像顯示時間為下午3時30分52秒時,兩車呈左右併行狀,影像顯示時間為下午3時30分55秒時,被告機車超越原告機車之後往右偏行,並疑似亮起煞車尾燈,影像顯示時間為下午3時30分57秒時,兩車發生碰撞,綜合研析認為原告駕駛機車,應無肇事因素。有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按(參見簡卷卷一第243頁至第245頁)。益徵原告對於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應無過失。
   ⑷從而,原告對於上開車禍事故之發生,既無過失,被告抗辯:原告就上開車禍事故,應負50%之過失責任,應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等語,自不足採。
  4.復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此觀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自明。查,原告業因前開車禍事故所致傷害,向被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國泰產險公司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65,380元,有國泰產物公司114年5月22日國產字第1140500167號函文1份在卷可參(參見簡卷卷二第335頁),揆之前揭規定,上開保險給付自應視為被保險人即被告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告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準此,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經扣除原告業已領取之前開保險給付,應為479,719元(計算式:545,099-65,380=479,719)。
  5.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應為之前揭損害賠償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且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求,惟被告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受系爭書狀繕本之送達,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自系爭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又系爭書狀繕本於114年12月8日送達於被告,此觀諸系爭書狀上被告訟訟代理人之簽名及「114年12月8日簽收繕本一件」等語之記載自明。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另給付自系爭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2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正當。 
六、綜上所陳,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9,719元,及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雖另主張本於民法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惟按,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者,乃所謂選擇訴之合併,原告如依其中之一訴訟標的可獲全部勝訴判決時,法院固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無庸審酌;惟如各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不同時,為尊重當事人程序上與實體上之利益,法院自應擇其對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4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乃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訴請本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本院既已認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於被告所為之主張,屬有據,進而認定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有無理由;且縱令原告本於同法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對於被告所為之請求,亦屬有據,因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亦應依前開說明為相同認定,核與原告本於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得請求之金額,並無二致,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而言,並未更為有利,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毋庸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本於同法第191條之2本文規定所為之請求有無理由,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乃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一:
原告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受傷而支出之醫療費用
編號
日期
醫療院所
金額
證據(按:原告提出之證據,均為影本1份,為求判決之簡潔起算,以下均省略影本1份之文字)
1
107年12月22日
成大醫院
1,093元
成大醫院急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55頁上方)
2
107年12月23日
成大醫院
10元
成大醫院急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55頁下方)
3
107年12月24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700元
長榮骨外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83頁)
4
107年12月25日
成大醫院
790元
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57頁上方)
5
107年12月26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100元
長榮骨外科診所醫療費用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83頁)
6
107年12月27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400元
同上
7
107年12月28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950元
同上
8
107年12月29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1,270元
同上
9
107年12月30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590元
同上
10
107年12月31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640元
同上
11
108年1月2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1,290元
同上
12
108年1月3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340元
同上
13
108年1月4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100元
同上
14
108年1月5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260元
同上
15
108年1月6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500元
同上
16
108年1月7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260元
同上
17
108年1月8日
成大醫院
590元
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57頁下方)
18
108年1月8日
成大醫院
740元
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59頁上方)
19
108年1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5頁上方)
20
108年1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5頁下方)
21
108年1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7頁上方)
22
108年1月21日
江錫輝診所
2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49頁右方第1張)
23
108年1月2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9頁右方第2張)
24
108年1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7頁下方)
25
108年1月25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9頁右方第3張)
26
108年1月28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9頁左方第1張)
27
108年1月29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9頁左方第2張)
28
108年1月30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9頁左方第3張)
29
108年1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9頁上方)
30
108年1月31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51頁右方第1張)
31
108年2月1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1頁右方第2張)
32
108年2月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1頁右方第3張)
33
108年2月3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1頁左方第1張)
34
108年2月11日
長榮骨外科診所
110元
長榮骨外科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5頁)
35
108年2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1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9頁下方)
36
108年2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1頁上方)
37
108年2月13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1頁左方第2張)
38
108年2月14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1頁左方第3張)
39
108年2月15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53頁右方第1張)
40
108年2月16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3頁右方第2張)
41
108年2月18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3頁右方第3張)
42
108年2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1頁下方)
43
108年2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3頁上方)
44
108年2月21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3頁左方第1張)
45
108年2月2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3頁左方第2張)
46
108年2月25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3頁左方第3張)
47
108年2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1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3頁下方)
48
108年2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5頁上方)
49
108年2月28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55頁右方第1張)
50
108年3月1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5頁右方第2張)
51
108年3月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5頁右方第3張)
52
108年3月4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5頁左方第1張)
53
108年3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5頁下方)
54
108年3月8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5頁左方第2張)
55
108年3月9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5頁左方第3張)
56
108年3月1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57頁右方第1張)
57
108年3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7頁上方)
58
108年3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5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7頁下方)
59
108年3月14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7頁右方第2張)
60
108年3月15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57頁右方第3張)
61
108年3月18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7頁左方第1張)
62
108年3月20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7頁左方第2張)
63
108年3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9頁上方)
64
108年3月2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7頁左方第3張)
65
108年3月25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59頁右方第1張)
66
108年3月26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9頁右方第2張)
67
108年3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09頁下方)
68
108年3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1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1頁上方)
69
108年3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1頁下方)
70
108年3月29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9頁右方第3張)
71
108年4月1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9頁左方第1張)
72
108年4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3頁上方)
73
108年4月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9頁右方第2張)
74
108年4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3頁下方)
75
108年4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1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5頁上方)
76
108年4月4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59頁右方第3張)
77
108年4月8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61頁右方第1張)
78
108年4月9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1頁右方第2張)
79
108年4月10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1頁右方第3張)
80
108年4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5頁下方)
81
108年4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41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7頁上方)
82
108年4月11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1頁右方第1張)
83
108年4月1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1頁右方第2張)
84
108年4月13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1頁右方第3張)
85
108年4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7頁下方)
86
108年4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9頁上方)
87
108年4月16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63頁右方第1張)
88
108年4月17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3頁右方第2張)
89
108年4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19頁下方)
90
108年4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1頁上方)
91
108年4月19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3頁右方第3張)
92
108年4月20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3頁左方第1張)
93
108年4月23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3頁左方第2張)
94
108年4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1頁下方)
95
108年4月25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3頁左方第3張)
96
108年4月30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65頁右方第1張)
97
108年4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3頁上方)
98
108年5月1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5頁右方第2張)
99
108年5月2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5頁右方第3張)
100
108年5月4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5頁左方第1張)
101
108年5月7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425頁上方)
102
108年5月7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425頁下)
103
108年5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3頁下方)
104
108年5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2,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5頁上方)
105
108年5月14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7頁上方)
106
108年5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5頁下方)
107
108年5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7頁上方)
108
108年6月4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明細(參見訴卷卷一第167頁中間)
109
108年6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7頁下方)
110
108年6月6日
江錫輝診所
50元
江錫輝診所健保部分負擔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7頁下方)
111
108年6月8日
江錫輝診所
150元
江錫輝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69頁)
112
108年6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4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9頁上方)
113
108年6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29頁下方)
114
108年6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8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1頁上方)
115
108年6月18日
成大醫院
270元
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59頁下方)
116
108年6月19日
臺大雲林分院
360元
臺大雲林分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1頁上方)
117
108年6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1頁下方)
118
108年6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2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3頁上方)
119
108年7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8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3頁下方)
120
108年7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5頁上方)
121
108年7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5頁下方)
122
108年7月26日
義大醫院
2,08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3頁下方)
123
108年8月2日
義大醫院
212,326元
義大醫院住院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1頁)
124
108年8月9日
義大醫院
2,20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3頁上方)
125
108年8月14日
成大醫院
30元
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61頁上方)
126
108年8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7頁上方)
127
108年8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8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7頁下方)
128
108年8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2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9頁上方)
129
108年8月16日
成大醫院
265元
成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61頁下方)
130
108年8月22日
正光牙醫
150元
正光牙醫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5頁)
131
108年8月29日
臺大雲林分院
320元
臺大雲林分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1頁下方)
132
108年8月30日
義大醫院
2,32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5頁)
133
108年9月20日
義大醫院
2,20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7頁)
134
108年9月24日
義大醫院
45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9頁下方)
135
108年9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39頁下方)
136
108年10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1頁上方)
137
108年10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225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1頁下方)
138
108年10月30日
臺大雲林分院
320元
臺大雲林分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3頁下方)
139
108年10月3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頁3上方)
140
108年11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1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3頁下方)
141
108年11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45頁)
142
108年11月21日
臺大雲林分院
1,591元
臺大雲林分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3頁上方)
143
108年11月29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2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3頁)
144
108年12月3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3頁)
145
108年12月9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3頁)
146
108年12月10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3頁)
147
108年12月13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3頁)
148
108年12月17日
義大醫院
51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79頁上方)
149
108年12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89頁上方)
150
108年12月24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5頁)
151
108年12月27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1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5頁)
152
109年1月3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5頁)
153
109年1月7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5頁)
154
109年1月8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5頁)
155
109年1月10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5頁)
156
109年1月14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7頁)
157
109年1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89頁下方)
158
109年1月31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1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7頁)
159
109年2月4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7頁)
160
109年2月7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7頁)
161
109年2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1頁上方)
162
109年2月25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7頁)
163
109年2月26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9頁)
164
109年3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1頁下方)
165
109年3月10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1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9頁)
166
109年3月11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9頁)
167
109年3月17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81頁)
168
109年3月24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9頁)
169
109年3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93頁)
170
109年3月27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9頁)
171
109年4月1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79頁)
172
109年4月7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7頁左方第1張)
173
109年4月8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1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7頁右方第1張)
174
109年4月15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7頁左方第2張)
175
109年4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三第105頁)
176
109年4月21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7頁右方第2張)
177
109年4月22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7頁左方第3張)
178
109年4月29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7頁右方第3張)
179
109年5月6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9頁左方第1張)
180
109年5月8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1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9頁右方第1張)
181
109年5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5頁上方)
182
109年5月12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9頁左方第2張)
183
109年5月20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9頁右方第2張)
184
109年5月27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9頁左方第3張)
185
109年6月2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9頁右方第3張)
186
109年6月3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31頁左方第1張)
187
109年6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6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5頁下方)
188
109年6月5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1頁)
189
109年7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7頁上方)
190
109年7月8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1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31頁右方第1張)
191
109年7月14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31頁左方第2張)
192
109年7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7頁下方)
193
109年8月4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31頁右方第2張)
194
109年8月5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31頁左方第3張)
195
109年8月6日
陳昱傑骨科診所
50元
陳昱傑骨科診所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31頁右方第3張)
196
109年8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9頁下方)
197
109年8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9頁上方)
198
109年8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1頁上方)
199
109年8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1頁下方)
200
109年8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3頁上方)
201
109年8月28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83頁)
202
109年8月3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3頁下方)
203
109年9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5頁上方)
204
109年9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5頁下方)
205
109年9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7頁上方)
206
109年9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7頁下方)
207
109年9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9頁上方)
208
109年9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99頁下方)
209
109年9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1頁上方)
210
109年9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1頁下方)
211
109年10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3頁上方)
212
109年10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3頁下方)
213
109年10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5頁上方)
214
109年10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5頁下方)
215
109年10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7頁上方)
216
109年10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7頁下方)
217
109年10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9頁上方)
218
109年10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09頁下方)
219
109年10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1頁上方)
220
109年10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33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1頁下方)
221
109年10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3頁上方)
222
109年10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3頁下方)
223
109年11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5頁上方)
224
109年11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5頁下方)
225
109年11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7頁上方)
226
109年11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7頁下方)
227
109年11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9頁上方)
228
109年11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18頁下方)
229
109年11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1頁上方)
230
109年11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簡卷卷二第121頁下方)
231
109年11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79頁左上方)
232
109年11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79頁右上方)
233
109年11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79頁左下方)
234
109年11月20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79頁右下方)
235
109年11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1頁左上方)
236
109年11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1頁右上方)
237
109年11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1頁左下方)
238
109年11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1頁右下方)
239
109年12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3頁左上方)
240
109年12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3頁右上方)
241
109年12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3頁左下方)
242
109年12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3頁右下方)
243
109年12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5頁左上方)
244
109年12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5頁右上方)
245
109年12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5頁左下方)
246
109年12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5頁右下方)
247
109年12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7頁左上方)
248
109年12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7頁右上方)
249
109年12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7頁左下方)
250
109年12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7頁右下方)
251
109年12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9頁左上方)
252
109年12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9頁右上方)
253
109年12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2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9頁左下方)
254
109年12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89頁右下方)
255
109年12月3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1頁左上方)
256
110年1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1頁右上方)
257
110年1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1頁左下方)
258
110年1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1頁右下方)
259
110年1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3頁左上方)
260
110年1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3頁右上方)
261
110年1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3頁左下方)
262
110年1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3頁右下方)
263
110年1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5頁左上方)
264
110年1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5頁右上方)
265
110年1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5頁左下方)
266
110年1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5頁右下方)
267
110年1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7頁左上方)
268
110年1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7頁右上方)
269
110年1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7頁左下方)
270
110年1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7頁右下方)
271
110年2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9頁左上方)
272
110年2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9頁右上方)
273
110年2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9頁左下方)
274
110年2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399頁右下方)
275
110年2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1頁左上方)
276
110年2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1頁右上方)
277
110年2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1頁左下方)
278
110年2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3頁左上方)
279
110年2月23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1頁右下方)
280
110年3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3頁右上方)
281
110年3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3頁左下方)
282
110年3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3頁右下方)
283
110年3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5頁左上方)
284
110年3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5頁右上方)
285
110年3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5頁左下方)
286
110年3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5頁右下方)
287
110年3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7頁左上方)
288
110年3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7頁右上方)
289
110年3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7頁左下方)
290
110年3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7頁右下方)
291
110年3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9頁左上方)
292
110年3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9頁右上方)
293
110年3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9頁左下方)
294
110年3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09頁右下方)
295
110年4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1頁左上方)
296
110年4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1頁右上方)
297
110年4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1頁左下方)
298
110年4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1頁右下方)
299
110年4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3頁左上方)
300
110年4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3頁右上方)
301
110年4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3頁左下方)
302
110年4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3頁右下方)
303
110年4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5頁左上方)
304
110年4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5頁右上方)
305
110年4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5頁左下方)
306
110年4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5頁右下方)
307
110年4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7頁左上方)
308
110年4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7頁右上方)
309
110年5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7頁左下方)
310
110年5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7頁右下方)
311
110年5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9頁左上方)
312
110年5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9頁右上方)
313
110年5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9頁左下方)
314
110年5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19頁右下方)
315
110年5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1頁左上方)
316
110年5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1頁右上方)
317
110年5月18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1頁左下方)
318
110年5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1頁右下方)
319
110年5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3頁左上方)
320
110年5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3頁右上方)
321
110年5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3頁左下方)
322
110年5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3頁右下方)
323
110年5月3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5頁左上方)
324
110年6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5頁右上方)
325
110年6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5頁左下方)
326
110年6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5頁右下方)
327
110年6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7頁左上方)
328
110年6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2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7頁右上方)
329
110年6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7頁左下方)
330
110年6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7頁右下方)
331
110年6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9頁左上方)
332
110年6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9頁右上方)
333
110年6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9頁左下方)
334
110年6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29頁右下方)
335
110年7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1頁左上方)
336
110年7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1頁右上方)
337
110年7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1頁左下方)
338
110年7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1頁右下方)
339
110年7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3頁左上方)
340
110年7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3頁右上方)
341
110年7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3頁左下方)
342
110年7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3頁右下方)
343
110年7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5頁左上方)
344
110年7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5頁右上方)
345
110年7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5頁左下方)
346
110年7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5頁右下方)
347
110年8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7頁左上方)
348
110年8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7頁右上方)
349
110年8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7頁左下方)
350
110年8月1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7頁右下方)
351
110年8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9頁左上方)
352
110年8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9頁右上方)
353
110年8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9頁左下方)
354
110年8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39頁右下方)
355
110年8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1頁左上方)
356
110年8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1頁右上方)
357
110年9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1頁左下方)
358
110年9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1頁右下方)
359
110年9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3頁左上方)
360
110年9月7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3頁右上方)
361
110年9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3頁左下方)
362
110年9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3頁右下方)
363
110年9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5頁左上方)
364
110年9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5頁右上方)
365
110年9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5頁左下方)
366
110年9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5頁右下方)
367
110年9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7頁左上方)
368
110年9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7頁右上方)
369
110年9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7頁左下方)
370
110年9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7頁右下方)
371
110年10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9頁左上方)
372
110年10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9頁右上方)
373
110年10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9頁左下方)
374
110年10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49頁右下方)
375
110年10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1頁左上方)
376
110年10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1頁右上方)
377
110年10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1頁左下方)
378
110年10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1頁右下方)
379
110年10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3頁左上方)
380
110年10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3頁右上方)
381
110年11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3頁左下方)
382
110年11月1日
台南市立醫院
2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3頁右下方)
383
110年11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5頁)
384
110年11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7頁左上方)
385
110年11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7頁右上方)
386
110年11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7頁左下方)
387
110年11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7頁右下方)
388
110年11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9頁左上方)
389
110年11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9頁右上方)
390
110年11月18日
台南市立醫院
2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9頁左下方)
391
110年11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59頁右下方)
392
110年11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1頁左上方)
393
110年11月25日
台南市立醫院
2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1頁右上方)
394
110年12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1頁右下方)
395
110年12月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3頁左上方)
396
110年12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3頁右上方)
397
110年12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3頁左下方)
398
110年12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3頁右下方)
399
110年12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5頁左上方)
400
110年12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5頁右上方)
401
110年12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5頁左下方)
402
110年12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5頁右下方)
403
110年12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7頁左上方)
404
110年12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7頁右上方)
405
110年12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7頁左下方)
406
110年12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7頁右下方)
407
111年1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9頁左上方)
408
111年1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9頁右上方)
409
111年1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9頁左下方)
410
111年1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9頁右下方)
411
111年1月1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1頁左上方)
412
111年1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1頁右上方)
413
111年1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1頁左下方)
414
111年1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1頁右下方)
415
111年1月2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3頁左上方)
416
111年1月2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3頁右上方)
417
111年2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3頁左下方)
418
111年2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3頁右下方)
419
111年2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5頁左上方)
420
111年2月1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5頁右上方)
421
111年2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5頁左下方)
422
111年2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5頁右下方)
423
111年2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7頁左上方)
424
111年2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7頁右上方)
425
111年2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7頁左下方)
426
111年2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7頁右下方)
427
111年3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9頁左上方)
428
111年3月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9頁右上方)
429
111年3月4日
台南市立醫院
2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9頁左下方)
430
111年3月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79頁右下方)
431
111年3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1頁左上方)
432
111年3月1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1頁右上方)
433
111年3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1頁左下方)
434
111年3月1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1頁右下方)
435
111年3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3頁左上方)
436
111年3月2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3頁右上方)
437
111年3月3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3頁左下方)
438
111年3月3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3頁右下方)
439
111年4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5頁左上方)
440
111年4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5頁右上方)
441
111年4月7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5頁左下方)
442
111年4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5頁右下方)
443
111年4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7頁左上方)
444
111年4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7頁右上方)
445
111年4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2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7頁左下方)
446
111年6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7頁右下方)
447
111年6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9頁左上方)
448
111年6月14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9頁右上方)
449
111年6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9頁左下方)
450
111年6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89頁右下方)
451
111年6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1頁左上方)
452
111年6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1頁右上方)
453
111年6月2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1頁左下方)
454
111年6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1頁右下方)
455
111年6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2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3頁左上方)
456
111年7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3頁右上方)
457
111年7月5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3頁左下方)
458
111年7月1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3頁右下方)
459
111年7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5頁左上方)
460
111年7月21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5頁右上方)
461
111年7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5頁左下方)
462
111年7月2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5頁右下方)
463
111年7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7頁左上方)
464
111年7月28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7頁右上方)
465
111年8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7頁左下方)
466
111年8月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4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7頁右下方)
467
111年8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9頁左上方)
468
111年8月1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9頁右上方)
469
111年8月30日
台南市立醫院
19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9頁左下方)
470
111年9月13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99頁右下方)
471
111年9月22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501頁左上方)
472
111年9月29日
台南市立醫院
15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501頁右上方)
473
111年10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37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501頁左下方)
474
111年10月6日
台南市立醫院
100元
台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501頁右下方)
475
111年11月30日
義大醫院
490元
義大醫院門診收據(參見南簡卷一第461頁左下方)

附表二:
原告主張因上開車禍事故受傷而支出之醫療用品費用
編號
日 期
物 品
金額
證據(按:原告提出之證據,均為影本1份,為求判決之簡潔起算,以下均省略影本1份之文字)
1
107年12月23日
生理食鹽水、紗布塊、紙膠、沖洗棉棒、口腔棉棒、網狀繃帶、超薄型敷料、一斤袋
731元
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7頁左方)
2
107年12月24日
3M紗布
264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7頁上方)
3
107年12月24日
壓舌板
2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7頁中間)
4
107年12月24日
品項不明
270元
崇明台安生活館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7頁中間)
5
107年12月25日
人工皮、維他命
1,87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7頁下方)
6
108年1月9日
(不明)
400元
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7頁右方第1張)
7
108年1月10日
(不明)
35元
鼎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南醫店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7頁右方第2張)
8
108年1月16日
沖洗棉棒及矽膠片
1,730元
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9頁上方第1張)
9
108年1月18日
矽膠片
1,650元
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9頁上方第2張)
10
108年1月29日
網繃
12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9頁上方)
11
108年1月30日
人工皮、紗布塊
364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9頁中間)
12
108年2月12日
輪椅
750元
健功醫療器材行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1頁上方)
13
108年3月2日
防水膠膜
20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199頁下方)
14
108年3月4日
防水膠膜
40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1頁上方)
15
108年3月8日
防水膠帶
20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1頁中間)
16
108年3月11日
防水膠膜、3M紙膠
26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1頁下方)
17
108年3月14日
防水膠膜
40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3頁上方)
18
108年3月20日
紗布
4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3頁中間)
19
108年4月4日
防水薄膜
1,200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3頁下方)
20
108年5月24日
輪椅支出
750元
估價單(參見訴卷卷一第211頁下方)
21
108年7月9日
彈性網繃、網狀帶、紗布
135元
健康藥局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19頁下方第三張)
22
108年7月29日
成人紙尿褲
249元
南仁湖企業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21頁)
23
108年8月2日
(不明)
35元
南仁湖企業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21頁第二張)
24
108年8月2日
沖洗液、酒精、紗布塊
131元
健康藥局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21頁第三張)
25
108年8月9日
威碘液、紗布、棉棒
143元
羽田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7頁上方)
26
108年8月15日
3M膠帶、沖洗棉棒、食鹽水
192元
羽田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7頁中間)
27
108年8月17日
3M免縫膠帶
180元
羽田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7頁下方)
28
108年8月20日
紗布塊
195元
健康藥局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21頁第四張)
29
108年9月6日
沖洗棉棒
60元
羽田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9頁上方)
30
108年9月10日
3M免縫膠帶
320元
健康藥局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21頁第五張)
31
108年10月31日
(不明)
40元
收銀機統一發票(參見訴卷卷一第219頁上方第三張)
32
108年11月12日
彈性繃帶
60元
健康藥局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19頁下方第二張)
33
108年12月5日
3M透氣膠帶、75%酒精、沖洗用棉棒
170元
宏州西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9頁下方)
34
108年12月11日
紗布塊
260元
健康藥局電子發票證明聯(參見訴卷卷一第219頁下方第一張)
35
不明
防水膠帶、紗布
439元
健康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參見訴卷卷一第205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