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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鍾炎蓁即力成企業社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 法定代理人由許涵崴變更為黃世穎, 爰職權命其承受 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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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