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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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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平 

被      告  林資成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