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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明家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舜雄 

原      告  廷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林碧琴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同年9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10年8月24日、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