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處應加載「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