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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      告  好悅子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處應加載「法定代理人 沈憲玲 住同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