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菱科技電器空調有限公司(下稱金菱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係確認被告金菱公司與訴外人陳俋蒙間借款債權不存在,故係起訴請求確認他人間之
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本應以該
法律關係之雙方
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
當事人適格。
惟原告
起訴狀未列陳俋蒙為當事人,事實理由欄更以陳俋蒙為
第三人,自應
予以補正陳俋蒙為被告。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