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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簡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黃博程 


被      告  金菱科技電器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宥鑫 
被      告  陳俋蒙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