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1640號
原 告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75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