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3,64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