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南簡字第1889號
被 告 胡子翔
原 告 翔陽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